文号:津地税二[1997]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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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按市局税三[1994]18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