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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43
核心提示: 文号:津地税二[1997]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5-19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

                               
文号:津地税二[1997]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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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按市局税三[1994]18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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