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攀国税发[2010]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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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攀国税钒钛发[2010]24号)、《关于攀枝花市源通钛业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攀国税钒钛发[2010]25号)、《关于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攀国税钒钛发[2010]26号)收悉。经审核,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和《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国税发[2010]37号)的规定,同意在2009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减免税额附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