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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 文号:阿州国税发[2010]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1各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号:阿州国税发[2010]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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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州局制定了《阿坝州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州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地核查报告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台账

  4.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年度统计分析表

  5.关于执行省局《优惠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说明

  阿坝州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惠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惠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凡国税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是指纳税人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时,凡之前已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可不再重复报送,州局或县局也不得再要求企业报送,企业可以在减免税申请报告“资料清单”中(报批类)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的“附列资料清单”项下(备案类)具体说明其已报送的相关资料情况(包括资料名称、已报送资料的时间)。

  第三条 各县局应设置减免税文书受理岗,指定专人负责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登记的文书处理、资料初审、资料移交和归档、台帐登录、数据统计及情况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需加盖公章,并附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或批文;

  (4)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资料要件”);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减免税文书受理岗接受纳税人的报批申请,并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国税机关审批作出判断。对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3、对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内容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4、对提交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同时,应于受理当日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附件1)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和“受理及初审情况”,附所有资料交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复审人员。

  5、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形成《实地核查报告》(附件2),交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复审人员。

  6、复审人员结合企业提交资料内容和管理人员实地核查情况,就企业能否享受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注复审意见后,交局领导签批。

  复审人员应为一人以上,并有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7、减免税文书受理岗根据局领导的签批意见分别进行相应的文书处理。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同意”的,形成正式批复文件,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批准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一并送达纳税人。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不同意”的,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审批通知),说明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一并送达纳税人。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提交集体审议的”,进入集体审议程序。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上报省局(或州局)审批”的,应形成书面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有权国税机关。

  8、县局无权审批需上报有权国税机关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关于××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

  (2)《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3)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

  (4)按有权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9、审批权限在州局的,县局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州局所得税科负责受理县局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比照县局程序办理。形成的批复文件和已签注意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由县局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10、县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州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县局无权审批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直接上报有权国税机关。

  上述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11、优惠期限超过1个年度的,有权国税机关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审批,但每年必须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年审。除另有规定外,年审原则上由县国税局负责,年审资料和程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年审符合条件,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批准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不需要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出具报批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同时,对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应于取消之日起30日内,报州局(所得税科)备案。

  12、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或批文;

  (3)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资料要件”);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事先备案事项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时限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提请备案;对未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提请备案(具体备案时间可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申请或报送资料时限”)。

  2、减免税文书受理岗接受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并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国税机关备案登记作出判断。对依法不需要向国税机关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3、对需要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内容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4、对提交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报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同时,应于受理当日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和“受理及初审情况”,附所有资料交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复审人员。

  5、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形成《实地核查报告》,交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复审人员。

  6、复审人员结合企业提交资料内容和管理人员实地核查情况,就企业能否享受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核意见表》签注复审意见后,交局领导签批。

  复审人员应为一人以上,并有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7、减免税文书受理岗根据局领导的意见分别进行相应的文书处理。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同意”的,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不同意”的,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说明依法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

  局领导签批意见为“提交集体审议的”,进入集体审议程序。

  8、备案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9、优惠期限超过1个年度的,备案国税机关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年审。除另有规定,年审原则上由备案国税机关负责,年审资料和程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年审符合条件,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同时,对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应于取消之日起30日内,报州局(所得税科)备案。

  10、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

  12、事先备案事项取得相关单位的认定证书或资质证明后,纳税人可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请暂备案;备案国税机关审核后,同意纳税人暂备案的,应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暂备案通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暂备案后可在预缴税款时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暂备案事项,纳税人应在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的时限或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补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请正式备案。经备案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取消其税收优惠。

  13、纳税人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的,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

  (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

  (2)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

  (5)国税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应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并送达纳税人。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纳税人下个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依据。

  备案国税机关经审核,不同意备案的,应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并送达纳税人。同时对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的企业,补缴其未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程序、文书处理比照本条第3-8款办理。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发生应事后报送资料进行备案登记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先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2、纳税人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并附报相关资料(见第五条第1款所列资料)。

  3、备案登记程序、文书处理及年审比照第五条第2-9款办理。

  4、对事后报送资料的备案事项,备案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5、对纳税人已先予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审核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应要求纳税人作相应纳税调整,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6、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经审核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对于重大审批、备案事项应进行集体审理。重大审批、备案事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局结合实际确定,并报州局(所得税科)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比照年审程序办理。经审核停止其减免税的,应出具备案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国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县局应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自留存档。

  送达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批复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年审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等均应附相应的送达回证,由签收人签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作出同意审批或备案登记的决定后,县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第十二条 对审批或备案资料,县局应按年度分类(报批类、事先备案类、事后报送资料类)装订归档,并按省局格式设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台账》(附件3)。

  第十三条 县局每年应定期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州局将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每年定期对县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县局应建立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计和总结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分析表》(附件4)及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批准或登记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户数、优惠类型及金额,与上年度比对分析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优惠管理的经验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州国税发[2010]32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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