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巴市国税函[2010]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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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关于巴中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巴区国税发[2010]28号)收悉。根据你局调查核实情况和四川宏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川宏税师鉴字[2010]14号),巴中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度实现收入44091921.26元,其中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7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等法规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