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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13
核心提示: 文号:攀国税发[2010]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2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

                              
  文号:攀国税发[2010]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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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各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照上级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审批、备案事项的程序、权限和时限的具体要求,对纳税人在优惠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资料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对报送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正,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告知其不予办理。

  对市局已在《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攀国税发[2009]99号)文件中明确的审批权限,仍按原文件执行。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集体审议。凡需经国税机关审批、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优惠税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各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要集体审议并作好审议记录。对审批、备案权限在市局的,各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在上报市局审批、备案时,除按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外,还应附上集体审议记录。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一是建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账,逐笔登记优惠项目审批与备案的时间、名称、年限、金额等,动态监控每一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二是加强备案类事项的管理,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三是加强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到期、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恢复纳税。

  四、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计上报。各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建立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制度,并于每年6月10日前书面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批准或登记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户数、优惠类型及金额,与上年度比对分析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优惠管理的经验和建议。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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