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财税[2011]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12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