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发[201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