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文号:内财税[2011]2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1各盟审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

文号:内财税[2011]2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1

各盟审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为加强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维护我区资源利益,自2011年4月1曰起,对全区稀土矿原矿,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以及其他稀土矿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为6 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doc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