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函[2011]2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精神,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局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定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是否为个人。如确定为个人,可享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取消其定期定额,实行“以票控税”。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