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办发[2011]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执行。
二、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二)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并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将有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等留存备查。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