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财税[2011]9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1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