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11]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0
锦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单位《关于免征契税的申请》收悉。经我局2011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你单位属于事业单位,2008年9月购置了古塔区新安里42-73、74、75、76、77号房屋,面积470平方米,金额171.55万元,所购买的房屋用于办公,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之规定,同意免征你单位应纳的契税68620元。
此复
二Ο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