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沈地税发[201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4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攻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O11]24号) 辽宁省财攻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