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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发[2011]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7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

文号:吉地税发[2011]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7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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