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