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2]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环节操作程序,现就网上申报缴纳印花税取得印花税票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直接购买印花税票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第二联(收据)作报销凭证。
二、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购买印花税票
(一)单独就印花税进行网上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取得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纳税人作付款回单)联。
(二)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人作付款回单)联,由税务机关核实并收回,作为销售印花税票解缴税款的凭据。
(三)纳税人购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应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将第二联(收据)交购票单位作报销凭证。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主动做好宣传工作,该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