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4]38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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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