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函[201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1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重新作了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定额发票时,暂不预征税款,月底进行比对后确定其应征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发生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外的项目需门临开票的,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由征收局窗口人员做好台账(格式见附件),按月汇总并于次月1日前报征管科技处。
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范围内的项目需门临开票的,单次开票金额低于20000元的,暂不征收税款;高于20000元(含20000)的,按规定征收税款。月底根据其当月累计购买定额发票面额以及其他发票开票数与门临开票(经营范围内)的开票数之和,与定额及起征点比较(低于起征点的,不征收税款),减去同期门临开票(经营范围内)已征收的税款后确定其应征税额。
三、采取建账(包括简易建账及复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当期营业收入未达到20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四、货运代开问题,按照总局要求,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包括货运业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下同),按月结算,将定额与当月所有开票数进行比较。
①定额在起征点以上(含)的按月将开票金额与定额进行比较后,开票金额大,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果开票金额小,则补缴开票金额与定额差额部分税款。
②定额小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先征收税款,当月累计开票数低于20000元的,次月11日后由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当月累计开票数达到20000元的,不得办理退税。
③个人代开货运发票的执行按次500元起征点,不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④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上传货运代开数据,各管理分局应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定期定额的管理以及申请办理退税的审核,对按月结算后需要补缴开票金额与定额差额部分税款的纳税人,由各管理分局出具《涉税联系单》交征收局补征税款。
五、对于11月份代征点已出售定额发票征收税款的,票面金额累计加上其他发票开票数及门临开票数(经营范围内的)合计未超过20000元,且定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提出申请退税的,核实情况后应予办理。
六、个体工商户购买定额发票时,应要求其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防止相互串用。
七、起征点提高后的定额调整工作应当以稳妥、扶持发展为前提,按照正常的定额调整进行,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
八、本通知自2011年11月22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附件] 常地税函[2011]49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