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规[20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5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工作,促使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事先核定征收方式:
(1)工业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以上(含);
(2)其他企业上年度应税收入总额300万元以上(含);
属于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不适用以上规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2)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而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
(3)上年度应税收入总额低于200万元的原核定征收纳税人。
三、新办企业征收方式的确认
新办企业(以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除外)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一个纳税年度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其所得税征收方式。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市局将纳入重点工作考核。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