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规[2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4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
二、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三、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0.5%。
四、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08]148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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