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南京地方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纳税人只需提供下列资料,我们将当场为纳税人办结免税手续。
1. 房产部门开具的《契税联系单》和《地税联系单》;
2. 结婚证复印件;
3. 房产部门受理的夫妻房产《约定》复印件。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