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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南京地方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纳税人只需提供下列资料,我们将当场为纳税人办结免税手续。

    1. 房产部门开具的《契税联系单》和《地税联系单》;

    2. 结婚证复印件;

    3. 房产部门受理的夫妻房产《约定》复印件。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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