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地税函[2011]2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进入今年6月份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新安江、兰江、浦阳江等钱塘江流域发生了流域性大洪水,给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和损失。在防汛抗洪救灾过程中,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中,为灾区群众和企业及时提供有效服务,以实际行动支持抗灾救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坚决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命令,及时帮助灾区解决抗灾救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税费优惠政策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
(一)以"同心汇聚"地税服务品牌为核心,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利用地税网站、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公告栏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件、优惠程度及具体操作程序;对严重受灾企业要积极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辅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受灾情况调查,摸清受灾受损情况,争取掌握资产损失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管理台帐和纳税档案,为运用税费政策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打下扎实基础。
(三)及时落实受灾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1.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按规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对因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企业,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对因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6.对受灾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
7、对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为帮助受灾纳税人搞好生产自救,渡过难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受灾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受灾情况,予以调减定额。
三、加强领导,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听取汇报,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二)结合"创先争优"和"行风评议"活动,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抗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及"闪光言行"。大力发扬抗灾救灾精神,鼓舞斗志,振奋精神,为我省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