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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发[2011]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7各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确保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

文号:新地税发[2011]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7

各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确保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有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并实行按实征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和调整
   
    各分局应对各自辖区内的所得税征管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按查帐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落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防止出现遗漏现象。
   
    除双定户、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一次性所得税源等不需要汇算清缴以外的所得税纳税人,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县局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需要调整征收方式的,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行政审批与台账的管理
   
    各分局要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弥补亏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设备投资抵免、营业税差额征税分项目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用和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资产损失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等所得税管理明细台帐,并加强台帐数据的审核、管理、分析和利用,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以夯实汇算清缴的工作基础。
   
    按照规定必须建立所得税管理明细台帐的纳税人,应在3月底之前做好台帐登记工作,并及时与主管分局登记的台帐或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各分局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各类所得税管理明细台帐登记和核对工作,对未登记或需要变更登记相关台帐内容和数据的,应及时据实补录和修改,切实做到台帐登记齐全、户数完整、金额正确、依据充分、税企一致。
   
    四、税前扣除项目与所得税减免管理
   
    (一)税前扣除项目
   
    1、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等规定执行。纳税人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执行。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分局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主管分局应在受理资料后予以登记备案。
   
    (2)残疾人工资税前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税前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分局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主管分局应在受理资料后予以登记备案。
   
    (3)营业税差额征税分项目扣除
   
    根据省局税政一处的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营业税差额征税分项目扣除情况按照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报送主管分局。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分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规定进行管理和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分局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主管分局应在受理资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并予以登记备案。
   
    (三)所得税减免
   
    所有所得税减免审批及备案均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等规定要求办理。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对照减免审批或备案减免要求,应在2011年3月底前,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审批或备案减免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主管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人申请审批或备案项目的审核上报或备案登记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申报方法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的附件为准。
   
    (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汇算清缴企业应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向主管分局报送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打印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不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分局报送纸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主管分局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并退还一份给纳税人。
   
    各纳税人在向主管分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2010年1至12月份的纸质纳税申报表;
   
    2、2010年1至12月份的纸质财务报表;
   
    3、2010年12月份的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2010年的纸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6、主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2009年已通过CA证书认证的企业,1-2项纸质材料不需报送。对2010年才通过CA证书认证的企业,由于CA证书认证在2010年7月份以后推广应用,1-2项纸质材料仍需报送。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与入库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各主管分局报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部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分局报送2010年度《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全部结清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分局,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分局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管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前对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要确切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对未申报户要责任到人进行催报,确保应申报纳税人按期、如实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七、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分局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申请和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八、工作要求
   
    (一)各类涉税审批或备案类项目必须使用统一的涉税审批或备案表证单书。具体有:《减免税、费申请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各类表格。   
   
    (二)对各类涉税审批或备案类项目,应做到适用政策依据充分、填报数据准确、原始证明材料真实可信、数据勾稽关系相符、签字盖章规范到位。
   
    (三)涉税审批或备案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政策性,各主管分局要广泛摸排,利用各种渠道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涉税审批或备案类项目上报工作。各主管分局对纳税人上报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核,需要下户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要按项目分类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局审批或备案。
   
    (四)各类涉税审批或备案类项目,必须通过纸质和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两套流程进行审批或备案。
   
    (五)各类审批或备案表格纳税人可通过新昌县财税网外网(www.xccs.gov.cn)政策法规栏自行下载,也可以直接向主管分局办税大厅领取。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所得税政策与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在2011年6月10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县局税政科。
   
    (七)各主管分局要切实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对汇算清缴后所得税税负低于预警值、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换变化较大、连续三年(包括三年)以上亏损、涉及退税的企业,主管分局要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实或纳税评估。要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各单位汇算清缴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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