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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3〕139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3〕1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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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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