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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 〔2000〕0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04
闽国税所 〔2000〕0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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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BR>[2000]52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县联社当年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BR>使用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汇总报省国税局批准后,<BR>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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