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3〕55、56号明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额的3.3%征收率执行。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年审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2003年12月25日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