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3〕34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25
辽地税函〔2003〕3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5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凡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合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性调拨、划转进行房地产权属转移均按此文件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