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3〕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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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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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凡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合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性调拨、划转进行房地产权属转移均按此文件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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