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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纳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辽地税流〔2000〕2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02
辽地税流〔2000〕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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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流[200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将其原委托农业银行的粮油企业及其他短期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等专项贷款业务于1998年转交农业银行进行经营。1998年后,以上各项贷款业务即为农业银行正常贷款业务,不必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的规定,以上专项贷款从1998年1月1日起也不再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省农业银行省级分行以下机构计提但未缴纳的营业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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