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l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