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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京国税稽〔2000〕39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7-26
京国税稽〔2000〕39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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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无需在查补税款、罚款全部入库后兑现,被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一笔奖励一笔。
  三、被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20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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