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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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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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的实施,省国税局2000年下发的《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70号),规定“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满三年后,鉴于目前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两改一统价”基本落实到位,且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竟争。经研究,决定县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统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