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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3〕236号 全文有效成
 
鲁地税函〔2003〕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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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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