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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黑龙江分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3〕227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3〕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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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取消了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的核算职能,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经研究,现将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及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名单附后)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要在所在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成品油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在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分别预征,由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三、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0.8%。

    四、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报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统一抵扣。

    五、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成品油增值税征收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比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2]164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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