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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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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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