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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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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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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