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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鲁国税征〔2000〕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7-10
鲁国税征〔2000〕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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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
 
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86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25份        9.00元/本
A4(210mm×295mm)       3联×25份        9.30元/本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1份       1.00元/份
A4(210mm×295mm)        3联×1份       1.20元/份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份。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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