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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0]1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7-03
鲁地税函[2000]1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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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淄地税一字[1999]第50号),反映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将满1年及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交银发[1998]239号文规定,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并以冲减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立即检查纠正,各市地区对此类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征管。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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