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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22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16
京财税[2003]22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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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现对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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