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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3〕327号 条款失效成
 
深国税发〔2003〕3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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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二条涉及的视同内销征税问题,待市局确定具体操作措施后再行明确。

    二、《通知》第四条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其出口货物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通知》第九条涉及的小型出口企业标准问题,待市局研究后再行明确。

    四、《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可不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附件:国税发[2003]139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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