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3〕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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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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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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