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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0]2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29
京地税地[2000]2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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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其汇总缴纳的期限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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