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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黑国税联发〔200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20
黑国税联发〔200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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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现就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务必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装工作。
二、《通知》第五条关于安装前后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系指安装前后对加油机实施不同状态下的两次检定,应按两次检定收费。
三、因安装税控装置而增加的检定工作,在国家未下达税控装置检定收费标准前,暂不收费。
四、为方便检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委托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实施铅封,并有权启封检修,但涉及税收原始数据时,必须及时通知国税机关处理。
五、为保证科学、准确的付油计量,各地必须贯彻国家标准,执行体积重量法付油结算,即公斤——升的换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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