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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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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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琼国税发〔2003〕41号文件中规定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4000元;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到月应税劳务收入3000元。 二、各市县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开展一站式服务,及时、主动地宣传、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中。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