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加强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0〕7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6-12
大地税函〔2000〕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6-12
 
字体: 【】 【】 【

注释:补充规定第五条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人员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私营、股份帛的学历教育学校,应按照大地税发[1997]54号、大地税发[1999]64号、大地税发[1999]6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纳入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二、要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种种形式保证征管到位。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同级教委等部门代征。
  三、对个人以劳务方式从事供各类家庭教育、学生课外辅导、升学辅导、音乐(包括钢琴及其他乐器)教学、艺术、教学等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发生地不固定或经常变动难以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对从事上述各类教育服务,凡是已办理营业许可证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述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纳税手续,提供纳税资料,按月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
  六、各基层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税收征管方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二○○○年六月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