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200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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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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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诸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标题一“对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内容按辽财税字〔2001〕60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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