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财税字〔2000〕1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5-17
财税字〔2000〕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17
 
字体: 【】 【】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大连造船厂,在大连海关报关进口的为承修俄罗斯渔船获得的补偿鱼货,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比照边贸政策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补偿鱼货的具体品种为青鱼、鳕鱼、针鳕鱼、比目鱼、鱿鱼和马哈鱼。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