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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厦国税发〔2003〕1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12
厦国税发〔2003〕1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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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现就我局开展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前税收工作实际,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科学的统筹安排,全面做好该项工作,努力实现“多赢”的局面。

二、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指导工作。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涉及我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政策的调整以及申报征管资料的填报,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及申报征管资料填报的指导。

三、要认真做好运输发票抵扣电子信息的审核采集工作。运输发票抵扣电子信息的采集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该采集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征收部门要对电子信息的内容的完整性、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内容完整准确。

四、要认真做好信息的接收、传递和比对工作。对于地税提供的运输企业开票信息由市局统一负责接收,接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信息接收日志,并由国、地税双方共同确认;信息的上传及本级比对工作由市局技术部门负责,比对结果比照金税协查信息转由相关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五、要认真做好比对不符信息的稽查工作。“比对不符发票”信息需在市局稽查局统一分捡,市局稽查局应当及时将发票不符的信息分送各主管国税局,各主管国税局可参照金税协查“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管理要求,进行检查,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缴已抵扣税款,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及时转稽查程序进行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应建立与地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反馈协查信息和协查结果;市局稽查局及各主管国税局,还应按照总局的要求作好报表汇总上报及总结分析等工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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