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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3〕209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3〕2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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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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