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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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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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