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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工作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3〕2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04
豫国税发〔2003〕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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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比对工作,结合总局印发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4),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比对选择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每月20日前,由各区县级地税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目前我省各区县级地税局与国税局机构不对称,鉴于此情况,按照就近传递信息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税有对应机构的区县级地税局向其对应的区县级国税局传递信息(如郑州市金水区地税局向郑州市金水国税局传递信息,郑州市中牟县地税局向郑州市中牟县国税局传递信息),在国税无对应机构的各省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等单位向指定的同级国税局传递信息,指定情况详见附件1。负有指定接收任务的区县级国税局要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数据接收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三、各区县级地税局在向同级国税局传递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时,务必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单》(附件2),写清楚传递的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传递的时间。区县级国税局接收人员要对上述项目的填写内容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区县级地税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拷入“货物运输发票汇总软件”,然后在《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单》上签字,以示传递成功。 

    四、各区县级国税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地税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并妥善保管介质。

    五、2004120前,各区县地税局要将2003年度认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名单,以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给对应的区县级国税局。在以上名单提供之后,各区县地税局所辖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数量若有改变,各区县地税局应于改变的次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对应的国税局。

    附件: 1.各省辖市在国税无对应机构的地税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指定接收单位一览表。

           2.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单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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