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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1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4-13
京财税[2000]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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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
    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9年底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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